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国立臺北科技大学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国立臺北科技大学(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確保實驗室、試驗室、實驗工場、試驗工場等之正常運作,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訂定「国立臺北科技大学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以下簡稱本守則),全校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第&苍产蝉辫;二&苍产蝉辫;条&苍产蝉辫;本守则之适用范围包括本校各系所所属之实(试)验室(研究)、实习工场、试验工场等工作场所(以下简称适用场所)。
第&苍产蝉辫;叁&苍产蝉辫;条&苍产蝉辫;本守则所称之劳工,係指因工作关係确需进出第二条所称适用场所之受本校雇用从事工作而获致工资者。
第&苍产蝉辫;四&苍产蝉辫;条&苍产蝉辫;本守则所称职业灾害,係指适用场所之建筑物、设备、原料、材料、化学物品、气体、蒸气、粉尘等或作业活动及其他职业上原因所引起之疾病、伤害、残废或死亡。
第二章 安全卫生管理及各级权责
第&苍产蝉辫;五&苍产蝉辫;条&苍产蝉辫;本校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组织人员组成如下:
一、设置具諮询研究性质之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定名為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委员会,每叁个月召开会议乙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时得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列席。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委员会,设置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员如下:
l.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2.副主任委员:由副校长担任。
3.当然委员:由主任秘书、教务长、学务长、总务长、技研处研发
長、各院院長、各相關系所主管、進修部主任、附設進
修學院校務主任、軍訓室主任擔任。
4.遴选委员:设置有实验(习)场所之各教学及研究单位遴选负责该
單位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業務之教職員一人。
5.指定委员:由本校学务处卫保组组长及总务处安全卫生环保组组长
擔任。
6.毒性化学物质管理委员:由当然委员中具有相关专业之委员兼任。
二、规划及办理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定名為总务处安全卫生环保组,设置业务主管(组长)一人,技术人员若干人。
叁、本校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组织架构如下所示。

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组织系统如下表:
四、各级主管及管理、指挥、监督有关人员之权责於本校安全卫生管理规
章中另訂之。
第&苍产蝉辫;六&苍产蝉辫;条&苍产蝉辫;一、校长(雇主)权责:
1.确定宣示本校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政策。
2.综理本校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政策。
3.责成本校各级主管及管理、指挥、监督有关人员执行安全卫生、环保
暨消防管理政策。
4.责成本校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人员执行劳工安全卫生、环保暨
消防管理政策。
二、适用场所(相关院、系、所)主管人员之权责:
1.应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之责任。
2.应负责监督辖区内之内务整顿及工作地区之清洁。
3.應督促所屬人員熟悉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及安全工作方法。
4.应与各适用场所管理人密切配合、联繫,防止意外事故。
5.对新进人员及同仁、部属应教导正确工作方法及操作方法。
6.应建立安全卫生改善提案制度,以提昇安全卫生管理水準。
7.应督导维护所辖机器设备经常在安全情况下操作,如发现有任何异
狀足以危及人員或設備之安全時,應負責改善,不能改善時,應停止
運作並報告上級。
叁、适用场所(相关院、系、所)安全卫生业务负责人权责:
1.办理该适用场所主管交付之安全卫生、环保及消防管理事项。
2.办理总务处安全卫生环保组交付事项。
3.协助拟订适用场所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工作守则。
4.督导实施适用场所自动检查、紧急应变等计画。
5.督导执行适用场所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教育训练。
6.推动资源回收工作。
7.协助督导进行适用场所污染、意外事故及职业伤病调查。
8.其他有关适用场所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执行事项。
四、适用场所(相关院、系、所)管理人权责:
1.办理适用场所主管及适用场所安全卫生业务负责人交付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执行事项。
2.办理安全卫生环保组交付事项。
3.管制人员进出适用场所。
4.教导适用场所内之人员遵守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工作守则及相
關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法令之規定。
5.当适用场所内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时,应立即要求该场所内人员停止
作业,并退避至安全处所,经採取适当措施后,立即向主管人员报告。
6.执行适用场所自动检查、紧急应变等计画,并作成记录备查。
7.适用场所内之环境、机械、仪器、设备、器具之安全卫生状况,发现
有潛在不良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
8.协助进行适用场所污染、意外事故及职业伤病调查。
9.其他有关适用场所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执行事项。
五、安全衛生環保組之權責:
1.规划督导各部门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及自动检查,巡视适用场所且记录於安全卫生工作纪录簿。
2.配合校长、主管釐订职业灾害防止计画,并协助职业灾害调查及办理职业灾害统计。
3.制定及修訂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並應用於日常監督工作中。
4.规划作业环境测定。
5.向上级主管提供改进安全卫生建议及资料。
6.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相关之教育训练。
7.规划劳工健康检查,并实施健康管理。
8.协助各系(所)修订安全工作方法。
第叁章 设备之维护与自动检查
第&苍产蝉辫;七&苍产蝉辫;条&苍产蝉辫;空气压缩机作业之安全守则及自动检查事项如下: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l.空气压缩机之操作应有专责人员负责管理。
2.压力錶及安全阀应由主管人员派员经常检查,并使其机能正常。
3.每日应检查贮气筒及散热箱上各安全装置是否正常,必要时请专业
人員進行維修。
4.安全阀应由专业人员调整在较常用压力稍高之位置。
5.开动前应先检查各相关部份,例如:检查压力錶、安全阀、压力调
節閥、逆流防止閥是否正常,並先放出貯氣筒中含留的水等,精確
檢視其機能正常後,始得開動。
6.空气压缩机在啟动之前,操作人员应先行巡视空气压缩机四週一次。
清除靠近傳動皮帶及轉動機件邊緣之一切物件,以防摔出傷人。
7.在运转前后,勿忘各部份加润滑油,并须特别注意自动调整给油器之
機能是否良好。
8.空气压缩机在开动时,应注意压力錶指示。
9.在运转中,应注意压力錶指针所指位置,压力不得过高,倘超过使用
壓力以上時,須做適當之調整。
10.在運轉中,如有發現機器部份有異狀時 (如壓力、溫度、音響、震動
等情況),應即停車作檢查處理,並做適當之調整。
11.空气压缩机运转时,不可徒手探测转动机件之温度。
12.工作时,检查风扇皮带,排除其脱滑现象。以免积聚高温。
13.自流给油器,应注意其加油压力錶指针,并适时调整,如係低压空
氣壓縮機者,應注意其油壺滴下油量是否適當。
14.空气压缩机之引擎、马达之皮带传动的护罩,如故障应报请有关单
位維修。
15.空气压缩机曲轴箱内之机油量,严禁超过油标尺之上限,以策安
全(因壓縮機之凡爾或油封腐蝕後,機油即可隨空氣進入貯氣筒內,
有引起爆炸之虞。)
16.输送压缩空气管之接头鬆脱时,应先关闭贮气槽上之放气阀然后始
可連接皮管,切勿盲目捕捉劇烈擺動中之斷管,以免被鐵質接頭所
擊傷。
17.不得将压缩空气吹向易燃油料及工作人员,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花
傷及人員,發生危險。
18.切勿以压缩空气吹向人体,更不宜用来吹除头上、手上、鞋上及衣
服上之塵埃,以免為壓縮空氣帶出之鐵屑、顆粒等雜物所擊傷。
19.修理空气压缩机时,应放完贮气筒内之全部压缩空气,以免喷出伤
人。
20.维修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关闭引擎并放尽贮气槽内之压缩空气
後,始可修理。
21.切勿在运转中维修,维修后应将安全装置復原。
22.每日工作完毕,或停用时间较久,而无人看管时,均应放洩贮气筒
內殘存之壓縮空氣。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内面及外面是否有显着损伤、裂痕、变形及腐蚀。
2.盖、凸缘、阀、旋塞等有否异常。
3.安全阀压力錶与其他安全装置之性能有否异常。
4.每日开动前是否已将凝结水排除乾净。
5.安全阀是否故障。
6.空气压缩机达到设定压力是否自动停止运转。
7.空气压缩机是否有异常振动或异常声音。
8.空气压缩机润滑油油位是否有异常。
9.汽压是否保持在最高容许压力之下。
10.负荷是否有剧烈变动。
11.空气压缩机及空气储存槽是否有异常发热现象。
12.空气储存槽及管路接头是否有漏气现象。
13.压缩空气储存槽及管件是否有銹蚀现象。
14.气压錶压力指示是否正常。
15.自动控制装置是否有异常。
16.皮带有无过於鬆动。
17.电器开关动作或电器接线有无异常。
第&苍产蝉辫;八&苍产蝉辫;条&苍产蝉辫;离心机械作业之安全守则及自动检查事项如下: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1.离心机械覆盖及连锁装置不得使其丧失功能。
2.自离心机械取出内装物时,应使该机械停止运转后再行取出内装
物。
3.使用离心机械应注意转速,不得使其超越该机械之最高使用回转
速。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覆盖是否牢固。
2.制动器是否功能正常。
3.各项附属螺栓是否锁紧。
4.回转体是否有异常振动或损伤。
5.主轴轴承转动时是否有异常声音。
6.外壳是否有显着损伤、裂痕、变形及腐蚀。
第&苍产蝉辫;九&苍产蝉辫;条&苍产蝉辫;乾燥设备及附属设备作业之安全守则及自动检查事项如下: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1.不得加热或乾燥有机过氧化物、含有引火性液体之物质。
2.使用乾燥设备时,应注意邻近场所,不得堆放有易引起火灾之物品。
3.作业前应检视乾燥机内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柜等有否损伤、变形或腐蚀。
4.使用乾燥设备前,应排出因乾燥产生之气体、蒸气或粉尘等,以维持正常温度。
5.须检视内部温度测定装置及调整装置有无异常。
6.须检视设置於内部之电气器具或配线有无异常。
7.劳工应将欲乾燥物件放置整齐,不得有脱落或倾倒之情形。
8.於乾燥设备运作中,不得将乾燥设备打开。
9.於作业中应注意乾燥温度与时间是否保持正常状态。
10.经加温乾燥设备之物品,需待其冷却后,始可收存。
11.於作业完成后应确实检视乾燥设备内是否仍存有物件。
12.於作业完成后应确实将电源(或其他热源)关闭。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内、外面及外部之棚柜等是否有损伤、变形或腐蚀。
2.排气设备或安全阀压力表是否正常。
3.设置於内部之电器及配线是否正常。
4.温度设定装置及调整装置是否正常。
5.窥视孔、出入孔、排气孔等开口部是否正常。
6.设置於内部之电气器具或配线有无异常。
7.使用液体燃料或可燃性液体為热源之乾燥设备,燃烧室或点火处之换气设备有无异常。
第&苍产蝉辫;十&苍产蝉辫;条&苍产蝉辫;有机溶剂作业之安全守则及自动检查事项如下: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l.非有机溶剂作业人员,不得擅入有机溶剂作业场所。
2.有机溶剂应於指定地点存放,并标明图示、种类、名称,放置物质
安全資料表(MSDS)及儘量減少存量。
3.使用有机溶剂应遵守标準作业程序;使用前应检视通风设备是否良
好。
4.对有机溶剂之容器,不论是否使用中,皆应随手盖紧。
5.有机溶剂作业中应穿戴适当之手套、护目镜、防护衣等防护器具,
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6.有机溶剂作业中通风换气设施不得停止运转,并应设置於通风良好
之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
7.有机溶剂作业中突感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单位主
管。
8.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只允许存放当日所需之有机溶剂,曾贮存有机溶
劑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並依規定處置。
9.有机溶剂废液不可任意倾倒,应倒入指定之存放容器内。受有机溶
劑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10.离开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前,应确实将手部清洗乾净。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使用有机溶剂时应检视:
a.必要时是否配戴防毒口罩。
b.是否戴安全眼镜。
c.是否随手对溶剂加盖。
d.是否张贴所有溶剂之危害物标示。
e.是否进行整体换气。
f.是否有不适当之工作方法致使溶剂瀰漫。
g.是否有直接接触有机溶剂之现象(手套、实验衣)。
h.是否室内仅置放当天所需使用之溶剂。
i.有机溶剂一週之消费量是否在规定(或原设计)范围内。
j.工作场所是否有公告使用有机溶剂应注意事项。
k.工作场所是否有置放物质安全资料表。
2.局部排气装置及空气清净装置部分:
a.马达是否故障。
b.皮带有否滑移或鬆弛。
c.如為附盖窗之气罩是否随手盖上盖窗。
d.有无外来气流影响气罩效果。
e.吸气及排气能力是否正常。
f.空气清净装置是否正常。
g.气罩、导管及除尘装置中有否堆积尘埃。
h.气罩及导管有无凹凸、破坏或腐蚀。
i.气罩及导管是否妨碍工作。
j.气罩是否被移动。
k.排气机之注油润滑状况是否正常。
l.调整板是否在适当位置。
m.导管之接合是否正常。
n.滤布除尘装置之滤布是否破损及安装部分是否鬆弛。
3.整体换气装置部分:
a.扇风机是否故障。
b.是否新增设备影响空气流动。
c.作业场所是否造成正、负压。
d.扇风机内、外侧是否受阻碍。
第 十一 條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1.非作业人员不得擅入特定化学物质作业场所。
2.作业现场只允许存放当日所需之特定化学物质。
3.特定化学物质使用前应检视通风设备是否良好。
4.使用特定化学物质应遵守标準作业程序。
5.对特定化学物质之容器,不论是否於使用中皆应随手盖紧。
6.於作业中应配戴手套、护目镜、实验衣等防护具,以避免皮肤直接
接觸。
7.应於抽气柜中处置特定化学物质,或必要时配戴呼吸防护
具,以避免吸入特定化学物质气体或蒸气。
8.作业中突感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单位主管。
9.曾贮存特定化学物质之空容器应加盖密闭及依规定处置。
10.受特定化学物质污染之抹布等废弃物应置於有盖之密闭容器内,不
得任意棄置。
11.特定化学物质发生洩漏时,应在适当防护下立即以吸附材吸附洩漏
之特定化學物質,並將處理後之特定化學物質依有害廢棄物處理有
關規定處置。
12.不得使废液因混合而有可能产生氰化氢、硫化氢等有毒物质。例
如:將含氰化鉀或硫化鈉之鹼性廢液與硫酸、硝酸等強酸性廢液置
於同一废水处理系统。
13.离开作业场所,应确实将被特定化学物质污染之皮肤及衣物清洗乾
净。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避难方向是否设置两处。
2.逃生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无阻。
3.必要之警报装置性能是否正常。
4.除却危害之必要药剂、器具是否备妥。
5.每位特定化学物质作业员工是否使用有效的呼吸防护具、防护眼
镜、防护衣、防护手套、防护鞋及涂敷剂。
6.上列防护具是否均保持其性能及清洁。
7.整体换气装置之排气机是否故障。
8.气罩吸气能力是否正常。
9.气罩内部尘埃是否已清除。
10.洗眼、沐浴、漱口、更衣及洗眼或紧急冲淋等设备是否均已设置,
且维持堪用状态。&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11.整体换气装置及气罩、导管、排气机及空气清净装置是否腐蚀、凹
凸或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
第 十二 條 危險物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1.对於危险物製造、处置之工作场所,為防止爆炸、火灾,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a.爆炸性物质应远离烟火、或有发火源者,并不得加热、摩擦、衝击。
b.着火性物质应远离烟火、或有发火源者,并不得加热、摩擦或衝击或使其接触加速其氧化之物质或水。
c.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加速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 加熱、摩擦、衝擊。
d.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者,未經許可不得灌 注、蒸發或加熱。
e.除製造、处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险物。
2.从事危险物製造或处置之作业,应指定专人採取下列措施:
a.製造或处置危险物之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有异常时应即向主管报告。
b.於置有製造或处置危险物之设备及其附属设备之场所内,其温度、
湿度、遮光及换气状况有异常时,应即向主管报告。
3.对於存有引火性液体之蒸气、可燃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有导致引
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
等必要設施。
4.不得装置或使用有发生明火、电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
灾危险之机械、器具或设备。
5.对於不同类物品会因接触时引起爆炸、火灾、危险之虞者,应单独
儲放,搬運時應使用專用之搬運機械。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依「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第67条办理。
2.危险物是否分别储存。
3.是否有严禁烟火标示。
4.有否依规定标示危险物。
5.是否备製物质安全资料表。
6.反应器、管、槽有无接地。
7.电气设备是否為防爆型式。
8.检视工作场所是否远离火源。
9.危险物有无放置阴暗通风处。
10.危险物是否洩漏、翻倒、碰撞。
11.有机过氧化物是否远离日照或金属异物混入。
第 十三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次: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应為专任,并受过第一种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训练合格取得
證照或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
2.正在操作第一种压力容器的人不得同时从事其他之工作。
3.购置此等设备时应取得检查合格证,且使用期间应由代检机构作定期
檢查,停用時應向檢查機構報备。
4.為防止灾害发生,应每日检点安全阀、压力錶、及其他附属配件是
否正常,凡發現有異狀時,操作人員應即向主管人員報告,並採適
當處置。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避免急剧负荷变动之现象。
2.保持汽压在最高使用压力之下。
3.保持安全阀之功能正常。
4.进行自动控制装置检点,保持功能正常。
5.监视温度、压力等运转状态,并确认安全阀、压力表及其他安全装
置無異狀。
6.容器本体部分:
a.检视本体有无损伤。
b.检视焊接缝有无腐蚀及裂缝。
c.检视保温有无破损。
d.检视防銹油漆有无脱落。
7.盖板螺栓部分:
a.检视各部螺栓有无鬆动或减少。
b.检视各部螺栓有无损耗、腐蚀。
c.检视盖板、凸缘有无腐蚀或变形。
8.管及阀等:
a.检视阀、旋塞有无损耗或洩漏。
b.检视各接头有无洩漏。
c.检视管线有无腐蚀。
9.附属及安全装置:
a.检视安全阀之性能有否正常。
b.检视压力錶之性能有否正常。
c.检视温度计是否正常。
第 十四 條 粉塵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1.严禁在工作场所饮食及抽烟。
2.每週应检查通风设备运转状况、劳工作业情形、空气流通效果及粉
塵狀況等,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取改善措施。
3.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及其他除尘设备,每年应实施自动检查一次以
上,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取改善措施。
4.随时保持各工作场所之整洁以防止积尘过多,至少应每日清扫一次
以上。
5.粉状原料、半成品、成品均应放置於指定之堆积场所,并防止尘土
飛揚。
6.随时保持防尘口罩之清洁,以维护其性能。
7.从事作业时即戴上防尘口罩,且工作中防尘口罩不可任意卸除。
8.於作业期间,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不得停止运转。
9.发觉身体(尤其肺部)不适时,不要勉强工作,应儘速做检查及治
疗。
10.预防发生尘肺症之必要事项,主管应通告全体员工知悉。
11.主管定期实施有关尘肺症之预防及健康管理所必要之教育措施。
12.定期之粉尘作业劳工特殊健康检查,劳工必须接受检查,其检查纪
錄保存十年。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工作情形及粉尘状况:
a.是否每週清扫一次以上。
b.是否在工作场所吸烟或饮食。
c.是否有不适当的工作方法致使粉尘飞扬。
d.必要时,是否确实着用呼吸防护具。
2.局部排气装置部分:
a.马达是否故障。
b.皮带是否有滑动或鬆弛。
c.空气清净装置是否正常。
d.有无外来气流影响气罩效果。
e.是否随手盖上盖窗(如為附盖窗之气罩)。
f.气罩是否被移动。
g.气罩内是否堆积尘埃。
h.气罩及导管是否妨碍工作。
i.气罩及导管是否有凹凸,破损及腐蚀。
J.调节板是否在适当的位置。
3.整体换气装置部分:
a.扇风机是否故障。
b.扇风机内、外侧是否受阻碍。
c.是否新增设备影响空气流动。
第 十五 條 高壓氣體容器(鋼瓶)及管路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1.容器应妥善管理、整理。
2.确知容器之用途、内容物与标示一致者,才得使用。
3.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变更或擦掉。
4.高压气体容器所装气体品名标示不得拆卸,亦不得任意灌装或转
裝。
5.容器使用时应加以固定并保持在40℃以下。
6.场内移动钢瓶,应儘量使用专用手推车等,务求固定安稳及直立,
並不得撞擊。
7.焊接时不得在容器上试焊。
8.容器周围二公尺内不得有烟火或放置着火性、引火性物品。
9.可燃性气体钢瓶或氧气钢瓶放置处,应依消防法规设置灭火设备,
並保持自然通風。
10.盛装容器及空容器或不同类型气体之钢瓶应分区放置。
11.通路面积应為贮存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并不得堆积物品,以利
緊急時便於搬出。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钢瓶是否固定。
2.是否有气体名称、标示。
3.钢瓶柱塞是否损坏。
4.高压橡皮管是否损坏。
5.流量计是否损害、洩漏。
6.调压器是否正常或有洩漏现象。
第十六 條 鍋爐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1.禁止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工作场所。
2.禁止携入与作业无关之危险物等。
3.保持安全阀之功能正常。
4.保持给水装置功能正常。
5.避免急剧负荷变动之现象。
6.保持汽压在最高使用压力以下。
7.适当冲放锅炉水,确保锅炉水质。
8.每日检点水位测定装置之功能一次以上。
9.监视压力、水位、燃烧状态等运转状态,并确认安全阀、压力表及
其他安全裝置無異狀。
10.检点及调整低水位燃烧遮断装置、火焰检出装置及其他自动控制装
置,以保持功能正常。
11.锅炉烔体、燃烧室或烟道与邻接炉砖间发生裂缝时,应儘速予以适
當修補。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锅炉本体部分:
a.外壳、砖壁保温有无损伤、鬆弛龟裂。
b.烟管或水管有无局部过热或洩漏。
c.鼓烔(或上下汽水鼓)有无损伤变形。
d.炉筒有无损伤过热或压溃膨出。
2.燃烧装置部分:
a.烟道有无洩漏、损伤及风压异常。
b.过滤器有无堵塞或损伤。
c.喷燃器有无损伤或污染。
d.燃料油加热器有无损伤。
e.燃料输送泵及管物有无损伤。
f.燃烧器及炉壁有无污染及损伤。
3.自动控制装置部分:
a.水位调节装置有无异常。
b.火焰检出装置有无异常。
c.自动啟动停止装置机能有无异常。
d.电气配线端子有无异常。
e.燃料切断装置有无异常。
f.压力调节装置有无异常。
4.附属装置及附属品部分:
a.安全阀性能是否正常性。
b.给水装置有无损伤及动作状态。
c.蒸汽管及停止阀有无损伤及保温状态。
d.压力錶及水位计是否正常。
第 十七 條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守則或操作注意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1.升降机终点极限开关、紧急剎车及其他安全装置应保持良好状态。
2.升降机各楼出入口及搬器内,其负载荷重或乘载最高人数之标示应保持清晰。
3.升降机各楼出入口之门的连锁装置,应使搬器地板与楼板相差7.5公分以上时,升降机出入口门不能开啟之,如有故障应提请有关单位维修。
4.升降机於各楼升降出入口之门应保持坚固平滑,其安全装置,应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门开啟时,升降机不能开动,及升降机在开动中任一门开啟时,能停止上下,如有故障应提请有关单位维修。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导轨状况是否良好。
2.车厢升降是否正常。
3.钢索或链条有无损伤。
4.安全门动作是否正常。
5.控制装置及机动传导装置是否正常。
6.变速箱之机油是否适量,设备是否清洁。
7.会同专业人员确认连锁开关、调速机、终点极限开关、紧急停止装
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是否正常。
第 十八 條 局部排氣裝置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
局部排气装置之气罩及导管,应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1.排气口应置於室外。
2.外装型气罩应儘量接近有机溶剂蒸气发生源。
3.发生有机溶剂、蒸气之工作应於气罩中进行。
4.气体、蒸气等气状污染物控制风速為每秒0.5公尺。
5.粉塵、纖維、燻煙、霧滴等粒狀污染物控制風速為每秒1.0 公
尺。
6.局部排气装置於製造或处置特定化学物质之作业时间内不停止运
轉。
7.局部排气装置应使排气口置於不受阻碍之处,并使之有效运转。
8.应儘量缩短导管长度、减少弯曲数目,且应於适当处所设置易於清扫之清洁孔与测定孔。
9.气罩应视工作方法、有机溶剂蒸气之扩散状况及有机溶剂之比重等,选择适於吸引该有机溶剂蒸气之型式及大小。
10.设置有除尘装置或废气处理装置者,其抽气机应置於各该装置之后。但所吸引之气体、蒸气或粉尘无爆炸之虞且不致腐蚀该抽气机者,不在此限。
二、自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如下列:
1.吸气及排气功能是否正常。
2.导管接触部分是否良好。
3.排气机之注油是否润滑。
4.导管或排气机是否聚积尘埃。
5.连接电动机与排气机之皮带是否鬆弛。
6.气罩及导管是否磨损、腐蚀、凹凸及有其他损害。
7.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项。
第 十九 條 衝剪機械之作業之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一、衝剪机械应设安全护围等设备,其性能以不使劳工身体之一部分介入滑块或刃物动作范围之危险界限為度。但设有使滑块或刃物不致危及劳工之设备者,不在此限。
作业上设置前项安全护围等设备有困难时,应设安全装,但适於下列规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一手使用专用手工具,而另一手需以防护措施保护者。
2.以双手使用专用手工具从事工作物之放置或取出成品者
二、衝剪机械具有下列切换开关之一者,不论在任何切换状,均应有符合前条之规定之安全设备:
1.具有连续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动行程等之行程切换开关。
2.双手操作更换為单手操作时或将双手操作更换為脚踏式之操作切关。
3.将复数操作台更换為单数操作台时之操作台数之切换开关
4.将复数操作台更换為单数操作台时之操作台数之切换开关
叁、安全装置应具有下列机能之一:
1.防护式安全装置:滑块、刃物或撞锤(以下简称滑块等)在动作中,
能使劳工身体不致介入危险界限之虞。
2.双手操作式安全装置、在手指自按下起动按钮或操作控制桿(以下简
称按钮等,脱手后至该手达到危险界限前,能使滑块等停止动作(安
全一行程式安全装置)。又或以双手操作按钮等,於滑块等动作中,
手离开按钮等时手无法达到危险界限(双手起动式安全装置)。
3.感应式安全装置:滑块等在动作中,遇身体之一部接近危险界限时,
能使滑块等停止动作。
4.拉开式或扫除式安全装置:遇身体之一部介入危险界限时,能随着滑
块之动作使其脱离危险界限。
第 二十 條 研磨機械作業之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研磨机时,平时需注意维护保养以外,另需特别注意保存的方法。
因為错误的放置方式,会伤到砂轮片。
二、使用具有自动控制转速装置机构的研磨机,必须特别注意维护及保养作
业,因為该装置会因為所使用的空气含有杂质而产生磨耗,造成控制机
制失效。因此对於连接研磨机的空压机、管线及滤清器的清理,需特别
注意。
叁、研磨机不使用时,应存放於乾燥且温度变化不大的地方。
四、砂轮片应依其形式,形状及特性加以分门别类,存放於置物架或储柜
中,各储放位置应明显标示其适用转速及相关资讯。
五、砂轮片製造商会将每一片砂轮适用的最高允许转速,标示於砂轮片上,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其规定,不可以超过该允许速度。
六、严禁私自改装砂轮机转速,以免造成转速超过原来设计的允许范围,产生意外事故。
七、研磨机每使用40小时,应检查其控制装置,若是使用的环境或动力空气含有污染杂质时,检查週期应是实际状况加以调整。
八、使用不当的动力也会造成砂轮片的破碎。如果使用研磨机时,发现其转速有下降的现象发生时,表示动力并没有完全传递到转轴上,这时候,砂轮片在研磨时,很容易产生凹凸不平的点,这些点会使砂轮机破碎的机会增加。
九、使用砂轮机时,需注意不同的砂轮片的适用性,错误的使用方法会造成危险,例如使用直型砂轮片的侧面研磨工会造成砂轮破碎的情发生。
十、使用研磨机之前,应检查是否有振动的现象,若有表示研磨机的轴承受损,不可继续使用。
十一、严禁以虎钳夹住研磨机使用。
十二、使用携带式研磨机时,不可以使用冷却液。
十叁、操作研磨机时,拿取及放置机器需特别注意,不可以伤及砂轮片。最好有置放架或掛勾可供使用,机器暂停时应置放在一个手臂以外的位置。
十四、研磨机啟动时,操作员应远离研磨机,尤其在怀疑砂轮机可能受损的情况之下,啟动该机器时,更应特别注意。
十五、所有研磨机应具有持续加压开关装置,一旦操作人员手离开开关时,机器应回復到关闭的位置。
十六、使用研磨机时,操作员应穿戴安全眼镜、面罩或具有类似功能的个人防护具,以防止飞溅的研磨屑伤及眼睛。若有火花产生时、操作员应加穿戴手套、护裙及护膝。长期使用时,操作员亦应加穿呼吸防护具或口罩。安全鞋也是必备之防护具。
十七、严格禁止於在易燃物质堆积处附近或挥发性物质周围50英呎
附近或存有爆炸性物质地点附近使用研磨机。
十八、研磨轮应採用经速率试验合格且有明确记载最高使用迴转速度者。
十九、规定研磨机之使用不得超过规定最高使用迴转速度。
卄、规定研磨机使用,除该研磨机為侧用外,不得使用侧面。
卄一、规定研磨机使用,应於每日作业开始前试转一分鐘以上,研磨轮更换时应检验有无裂痕,并在防护罩下试转叁分鐘以上。
第二十一条&苍产蝉辫;牛头鉋床机械作业之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如下:
一、牛头鉋床的安全装置以护围為主,外露的动力装置及齿轮应加装护围,材质最好為金属材质。
二、传动皮带及传动轮应加装金属护围,护围加装时应考虑维修及保养及加油的便利性。
叁、若是為皮带带动的牛头鉋床,应装有作业员易於接触的皮带锁定转换器。
四、若是為马达带动以及配有电动速度调整装置之牛头鉋床,带电部分应採取保护装置,以防触电。啟动及停止装置应安装於机台上,操作员易於接触之处。
五、所有电线及装置应符合相关电器法规规定。
六、工具周围应安装防止切削屑或物件弹射的护围。
七、當牛頭鉋床與牆或其他阻礙物之距離低於18吋(45.7公分) 時,或位於
走道旁,其衝头行程末端与走道之间的距离应以金属围栏或同等之围栏
加以防护。
八、机台周围工作环境,应保持清洁,必要时,应舖设防滑物质,以防止滑倒。
九、机台周围工作环境,应保持畅通,以避免绊倒的意外发生。
十、操作员操作机器时,应穿戴适当安全眼镜及安全鞋,以防止伤害。
十一、机器之工作环境,应提供足够照明,以防止人员眼睛伤害,照明要
应至少在50米烛光以上。
十二、机台附近明显之处,应张贴操作机器时禁止嬉戏的标语。
十叁、未经训练之人员,不得在无人监督之下,任意操作机器。
十四、工作时,应评估工作之可行性及适用性,以免造成机器使用不当所引
起的危害。
十五、為避免感染,所有割伤、擦伤或其他伤害应立即到医疗部门加以治
疗。
十六、当衝头行程与墙或走道间的距离低於18吋时,严禁任何人进入围栏
中。
十七、人员操作机器时不可穿戴手套、宽鬆衣服、宽长袖或珠宝,机器运转
时,操作员禁止接触工具及工件,而且不可横过工作台或进行工件及
机器调整工作。
十八、夹工件时,夹具应确实固定於机台上,同时应使用适当的板手锁紧螺
丝与螺帽,有螺纹的螺丝与螺帽不可用於固定工件夹具,以免产生滑
动现象。
十九、当使用虎钳时,禁止用铁鎚敲打把手,同时虎钳应确实固定。
卄、操作人员应确保刀具移开方向与工件方向相反,以避免刀具切入工
件。
卄一、工具及物件应置放於定位,避免置放於机器移动部位或机台上。切削
屑应使用刷子或其他适当工具加以清除。
卄二、操作机器之前,操作员应确认机器情况良好,其范围包括所有护围应
处於良好及固定位置;衝头、工具、刀头、工件、桌面固定螺丝及虎
钳应置於固定位置;足够的工具、工件及机器空间;适当的进给速度
和刀具以及足够的润滑油。
卄叁、机器发生故障时,非经授权之维修人员不可自行维修机。
卄四、机器维修时,应採取符合公司规定之相关安全作业标準,维修完毕,
护围及防护装置应安装回原来位置,并确保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苍产蝉辫;使用化学物质作业之维护或操作注意事项如下:
一、非化学物质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该作业场所。
二、化學物質作業人員應穿著工作服、應配戴手套、安全眼鏡, 且必要時配戴呼吸防護具,始得作業。
三、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並定期實施局 部排氣系統自動檢查。
四、使用化学物质应遵守标準作业程序。
五、对化学物质之容器,不论是否於使用中,皆应随手盖紧。
六、作业现场只允许存放当日所需之化学物质。
七、作业中突感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知单位主管。
八、应於抽气柜中处置化学物质,必要时配戴呼吸防护具,以免吸入化学物质气体或蒸气。
九、離開作業場所,應確實將被化學物質污染之皮膚及衣物清洗乾净。
十、废液应倒入指定之废液收集桶,分类收集,并贴上标示。
十一、废液贮桶应远离工作场所,并规划一适当场所贮放废液。
十二、废液贮放场所应远离火源、电源、潮湿、高温高热及震动,保持通风良好且易於搬运。
第四章 工作安全与卫生标準
第&苍产蝉辫;一&苍产蝉辫;节&苍产蝉辫;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十叁条&苍产蝉辫;工作场所地面,应保持乾净,若有油类倾倒地面应立即清除乾净,以免滑
溜危险,进入工作场所时,应先了解工作环境及注意主管人员提示之事
项。
第二十四条&苍产蝉辫;从事危险性工作,应事先向主管报备,避免单独一人进行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作自動檢查,其自動檢
查之纪录须保存叁年。
第二十六条&苍产蝉辫;研磨机、衝剪机械等,应使用安全防护。
第二十七条&苍产蝉辫;操作人员应依标準工作程序操作。
第二十八条&苍产蝉辫;工作人员对於所执行的工作应熟知其安全要项,以免发生危害。
第二十九条&苍产蝉辫;机器开动后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场所。
第 三十 條 工作時,應確實配戴個人防護具。
第叁十一条&苍产蝉辫;本校安全卫生设备、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发现被拆或丧
失效能时,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
第叁十二条&苍产蝉辫;任何安全标示、标誌,不得任意涂改或拆除,特殊作业管制区非经许可,
不得擅自进入。
第叁十叁条&苍产蝉辫;工作场所内,所有各种挥发性溶剂於用毕时应即盖妥,以避免易燃性蒸气
导致火灾。
第叁十四条&苍产蝉辫;工作场所内所有毒性及腐蚀性之原料不得随意放置,应贮存於安全处所,
非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得再使用。
第叁十五条&苍产蝉辫;电气手工具应接地及保持绝缘良好才能使用。
第叁十六条&苍产蝉辫;手工具应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前应检查有无鬆动或破损,有此现象时不得
使用以确保安全,使用后应收回工具存放处。
第叁十七条&苍产蝉辫;机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并随时保持使用之机械设备及工具
整洁。
第叁十八条&苍产蝉辫;机械仪表发生故障修理时或机器及动力装备等遇有异常时,需立即停机,
并在电源处之电气开关处悬掛警告牌,始进行检查、修理,以免失误而
造成意外。
第三十九條 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停止運轉,並切斷電源。
第 四十 條 非經許可,不准在各工作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
能引火之热源。
第四十一条&苍产蝉辫;易燃物品不得置於电源、电线、瓦斯开关及瓦斯口附近以防危险。
第四十二条&苍产蝉辫;工作中之材料及半製品,勿堆放於通道、安全门、安全梯及各通道路口,
并维持良好状态。
第四十叁条&苍产蝉辫;在工作中所产生之废料、废品、垃圾及其他杂物,应分别放置於指定地点
并依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苍产蝉辫;各工作区应有专责人员负责开关门窗及电气总开关,下班后尤须注意将门
窗关闭,熄灭灯火。
第&苍产蝉辫;二&苍产蝉辫;节&苍产蝉辫;一般卫生守则
第四十六条&苍产蝉辫;实验室内严禁饮食。
第四十七条&苍产蝉辫;工作场所平日保持乾净,并定期全面大扫除。
第四十八条&苍产蝉辫;穿着合身整齐之服装及实验衣、工作服,并要穿鞋,禁穿拖鞋及禁止赤
膊、赤脚工作。
第四十九条&苍产蝉辫;设有中央空调系统之作业区一律禁烟,但另装设独立抽气、换气设备的吸
烟区不在此限。
第 五十 條 實驗室及各研究室內化學物質均應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使用前應先詳讀
物质安全资料表内容后始得操作。
第五十一条&苍产蝉辫;实验室及各研究室内化学物质均应备有危害物质清单,并由专责人员定期
更新。
第五十二条&苍产蝉辫;物质安全资料表及危害物质清单,应放置室内明显处,其放置地点须加以
标示。
第五十叁条&苍产蝉辫;窗边不得堆积物品以免妨碍採光。
第五十四条&苍产蝉辫;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须保持清洁勿使掩蔽。
第五十五条&苍产蝉辫;不得随意破坏照明设备,遇有损坏立刻报修。
第五十六條 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持乾净。
第五十七条&苍产蝉辫;饮水处及盛水器应保持清洁,盛水器必须加盖。
第五十八条&苍产蝉辫;有机溶剂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应谨慎处理,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应注
意:
1.儘可能避免皮肤直接接触。
2.儘可能在抽气框中使用有机溶剂。
3.儘可能在上风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有机溶剂之蒸气。
4.工作场所只可存放当天所需使用的有机溶剂。
5.有机溶剂之容器不论是否在使用中或不使用,都应随手盖紧。
第五十九条&苍产蝉辫;作业期间内换气设备应连续保持运转,不得关闭。
第 六十 條 操作電腦時,每兩小時應休息十五分鐘,如有感覺不適時應報知主管。
第六十一条&苍产蝉辫;本校实施劳工健康检查及管理时,教职员工不得拒绝。
第六十二条&苍产蝉辫;任何废弃物、垃圾应依规定处置,场所并经常保持完整清洁。
第 三 節 個人安全衛生守則
第六十叁条&苍产蝉辫;遵守相关安全卫生法规及工作守则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苍产蝉辫;参加各项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及安全卫生活动。
第六十五条&苍产蝉辫;协助新进工作人员瞭解安全工作方法。
第六十六條 遵守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
第六十七条&苍产蝉辫;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实施适当机械防护措施及配戴个人防护具。
第六十八条&苍产蝉辫;提供安全卫生改善建议。
第 七十 條 報告所有傷害事故及報告不安全的情況並促請改善。
第七十一条&苍产蝉辫;支持雇主之安全卫生计画,执行各项安全卫生工作。
第七十二条&苍产蝉辫;女性教职员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项目如下:
一、具铅、汞、铬、砷、黄磷、氯气、氰化氢、苯胺等有害物散佈场所之
工作。
二、有显着振动之工作。
叁、处理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的工作(非妊娠女工断续性工作叁十公斤、持
续性工作二十公斤,妊娠女工断续性工作十二公斤、持续性工作八公
斤)
四、散佈有害辐射线场所之工作。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危险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苍产蝉辫;四&苍产蝉辫;节&苍产蝉辫;生物化学工作守则
第七十叁条&苍产蝉辫;生化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及遵守使用高腐蚀性禁品(如硫酸、盐酸或
氢氧化钠等)和毒性药品(如氰化物)之防止危险的处理準则。
第七十四条&苍产蝉辫;高腐蚀性药品及毒性物品必须放置於指定位置、上锁并张贴明显的危害物
标示。
第七十五条&苍产蝉辫;乙醚不可置於冰箱内,使用过后必须紧封并放置於指定位置。
第七十六条&苍产蝉辫;抽血及处理病人血液,须戴适当手套,任何血液均以感染物视之。
第七十七条&苍产蝉辫;对於有害物、毒性化学物质之处理,作业人员除戴适当手套、呼吸防护具
外,必须在抽气柜中操作。
第七十八条&苍产蝉辫;进行动物解剖实验时,使用过之刀片、针头应放进有标示之盒中,并应依
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苍产蝉辫;实验中受伤或遭动物咬伤,应依安全防护规定或动物标示卡注意事项处理
或送醫治疗。
第 八十 條 實驗結束時以消毒水(5%漂白水)或LYSO等擦拭工作檯。
第 五 節 一般化學工作守則
第八十一条&苍产蝉辫;危害性、毒性化学物质应依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规则及毒性化学物质管理
法规等相关规定标示之。
第八十二条&苍产蝉辫;使用化学药品应於现场置物质安全资料表,及紧急洩漏处理设备应明定标
準實驗操作程序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项。
第八十叁条&苍产蝉辫;各实验室门口应标示紧急应变连络人员、单位及电话。
第八十四条&苍产蝉辫;认清及牢记最近的灭火器、急救箱及紧急冲身洗眼设备位置,并熟知使用
方法。
第八十五条&苍产蝉辫;工作场所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应每週检点一次,并依规定每年实施定期检
查一次,记录保存叁年。
第八十六条&苍产蝉辫;烘箱、蒸馏器等加热设备附近禁放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八十七条&苍产蝉辫;冷藏化学药品之冰箱、冷藏柜内不得放置食品、饮料。
第八十八条&苍产蝉辫;盛放化学药品之容器应随手盖紧,以防止意外。
第八十九条&苍产蝉辫;操作毒化物应依规定程序并配戴适当之个人防护具。
第 九十 條 從事會發生毒性、腐蝕性之蒸汽或氣體之作業應在抽氣櫃內進行
第九十一条&苍产蝉辫;进行有爆炸之虞的实验,应於正对身体前方放置安全挡板或採取其它有效
的防爆措施。
第九十二条&苍产蝉辫;遇有警铃响时,应立即关闭瓦斯及各项气体,并儘速离开实验室。
第九十叁条 非上班时间内做实验应另有监督负责人员在场,避免单独一人进行实验。
第九十四条&苍产蝉辫;被化学药品溅泼,应立即用紧急冲洗设备冲洗十五分鐘以上,并视情况送
醫治疗。
第九十五条&苍产蝉辫;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作业人员应接受规定项目之健康检查。
第九十六条&苍产蝉辫;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粉尘等有害作业场所,应取得有害作业主管训
练证照。
第九十七条&苍产蝉辫;废液应依规定处理及分类存放,不得倾倒於水槽。
第&苍产蝉辫;六&苍产蝉辫;节&苍产蝉辫;污染防治工作守则
第九十八条&苍产蝉辫;实验废弃物处理的原则:
一、减少产生量。
二、交换或委託代处理机构处理。
叁、自行处理至合乎一般事业废弃物之认定标準,然后併一般废弃物做最
终处理。
&苍产蝉辫;四、最后考虑封闭式的掩埋。
第九十九条&苍产蝉辫;改善实验程序减少废污产生量。
第一00条&苍产蝉辫;设计实验过程儘可能以造成无害的废污為原则。
第一0一条&苍产蝉辫;準备药品时确实估算使用量,避免浪费药品及产生过量废液。
第一0二条&苍产蝉辫;儘量以毒性低的物质代替毒性高的物质。
第一0叁条 已产生之实验室废污应依规定分类回收处理。
第一0四条&苍产蝉辫;废弃玻璃器皿应与一般废弃物分开放置。
第一0五条&苍产蝉辫;旧药品及无标籤之药品可透过废弃物转运站及废弃物交换所交换再使用。
第一0六條 含水銀之廢棄溫度計應以塑膠瓶密封起來,依規定委外處理。
第&苍产蝉辫;七&苍产蝉辫;节&苍产蝉辫;放射性及游离辐射工作安全守则
第一0七条&苍产蝉辫;任何放射性物质及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非经原子能委员会检查(审查)合
格,核发使用(操作)执照,不得使用。
第一0八条 放射性物质及可发生游离辐射之设备,其操作人员,应由受有关游离辐射
防护之训练,并领有原子能委员会发给执照者担任。
第一0九条&苍产蝉辫;游离辐射作业人员每年必需接受辐射安全防护在职训练。
第一一0条&苍产蝉辫;工作时应配带剂量用胶片佩章、剂量笔,并穿戴工作衣、手套、鞋套等,
离开工作场所时,应即换下置於指定地点,并彻底清洗双手。
第一一一条&苍产蝉辫;严禁在放射性物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存放食物及使用化妆品。
第一一二条&苍产蝉辫;绝不可用口吸移任何放射性物质。
第一一叁条&苍产蝉辫;避免放射性物质倾倒泼洒。
第一一四条&苍产蝉辫;放射性试验管套或用具应置於有吸收性纸张盛盘内,没有放射性之纸张或
废弃物,应置於放射性废料桶。
第一一五条&苍产蝉辫;受污染之用具应加以彻底清洗或储存,待放射性自行衰减至接近背景值
时,再予使用。
第一一六条&苍产蝉辫;工作场所经检查,如有放射性污染,应立即予以隔离,并通知辐射防护专
业人员到场处理。
第&苍产蝉辫;八&苍产蝉辫;节&苍产蝉辫;电气安全工作守则
第一一七条&苍产蝉辫;拔卸电气插头时,应自插头处拉出。
第一一八条&苍产蝉辫;不得使用未知规格的电气器具。
第一一九条&苍产蝉辫;遇停电时应关闭机器之电气开关。
第一二一条&苍产蝉辫;拆除或接装保险丝以前,应先切断电源,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须接地线且不
得任意拆掉。
第一二二条&苍产蝉辫;开关之关闭应完全,如有锁紧设备,应予操作后加锁。
第一二叁条&苍产蝉辫;切断开关,应迅速确实,不得以湿手或湿操作棒操作开关。
第一二四条&苍产蝉辫;勿在电线上接装过多之电器,以免因过量负荷而发生火灾。
第一二五条&苍产蝉辫;与电路无关之任何物件,不得悬掛或放置於电线或电气器具。
第一二六条&苍产蝉辫;装接设备、仪器之电源应通知专责人员安装,不得擅自处理。
第一二七条&苍产蝉辫;不得以肩负方式携长物体(如竹梯、铁管等)通过高压电气设备或其中间。
第一二八条&苍产蝉辫;电线电路如发现电线包覆有破裂,应即更换新品,以免发生感电灾害。
第一二九条&苍产蝉辫;所有电气设备及电线电路维护,均应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章程序操作。
第一叁0条&苍产蝉辫;适用场所内各项用电仪器设备移动须知会电气专责人员,确认用切断开
关,应迅速确实,不得以湿手或湿操作棒操作开关。
第一叁一条&苍产蝉辫;保险丝烧断时,绝不可改装不合适的保险丝在开关上或用电线、其他金属
代替保险丝。
第一叁二条&苍产蝉辫;為调整电动机械而停电,其开关切断后,须掛牌标示,并儘可能加锁,避
免外人误动打开。
第一叁叁条&苍产蝉辫;在修理电气设备中,切断之开关必须悬掛明显之标示牌,除该负责修理者
外,任何人不得将该标示牌取下,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一叁四条&苍产蝉辫;随时检修电气设备,遇有重大电气故障及电气火灾等,应切断电源,并即
联络当地电力公司。
第一叁五条&苍产蝉辫;电线间、直线、分歧接头及电线与器具间接头,应确实接牢。
第一叁六条&苍产蝉辫;发电室、变电室所应操作之各项电气设备其操作,除由电气人员或电气负
责人外,其他人不准担任。
第一叁七条&苍产蝉辫;发电室、变电室或受电室之电路附近,不得放置任何与电路无关物体或设
备、床铺、衣架等。
第一叁八条&苍产蝉辫;非职权范围,不得擅自操作或移动各项电气设备。电气器材之装设与保养
(包括修理、换保险丝等)非领有电匠执照或具经验之专责电气工作人员不
得担任。
第一叁九条&苍产蝉辫;如遇电气设备或电路着火,须用不导电灭火设备。
第一四0条&苍产蝉辫;关闭开关时,发生火花现象,应确实查明原因,再进行工作。
第一四一条&苍产蝉辫;电气机械运转中,如发现有不正常情形时,应即报告主管人员。
时间上允许时,应先切断电源,切勿惊惶逃避,以免灾害扩大。
第一四二条&苍产蝉辫;雷击或颱风期间不宜使用仪器设备如电脑等,并应拔下电源插座,
&苍产蝉辫;避免损坏。
第一四叁条&苍产蝉辫;使用延长线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插座不足时不得连续串联或分接,以免造成过度负荷或接触不良。
二、延长线附近不得放置化学药品或其他易燃可燃物质,以免因过热引起火灾。
叁、不得任意放置延长线於通道上,以免绝缘破损造成短路或绊倒人员,必要时应加保护管并黏贴於地面。
第&苍产蝉辫;九&苍产蝉辫;节&苍产蝉辫;毒性气体工作守则
第一四四条&苍产蝉辫;毒性气体作业场所严禁烟火及饮食。
第一四五条&苍产蝉辫;工作场所相关警告标誌及标準作业程序,其标示应保持清晰可读
第一四六条&苍产蝉辫;非相关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毒性气体作业区,严禁个人单独从事毒
性气体作业,至少应二人以上共同作业,以便随时互相支援。
第一四七条&苍产蝉辫;适用场所负责人每日应确实执行各项安全卫生检查及纪录结果并改善各项
缺失。
第一四八条&苍产蝉辫;操作人员应对毒性气体工作场所之洩漏监测器及警报器、气瓶储存柜、供
气式面罩、灭火器、安全门等安全设施实施平日检点。
第一四九条&苍产蝉辫;毒性气体钢瓶之管理须符合第十五条高压气体钢瓶作业守则之规定。
第一五0条&苍产蝉辫;毒性气体钢瓶应贮存於储存柜内,储存柜之抽气应保持通风良好,排气需
经适当处理过,始得排放。
第一五一条&苍产蝉辫;作业场所内之仪器设备、供电设备及工具,应具防爆之功能。
第一五二條 非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整或搬動氣體鋼瓶之位置、壓力或任何開關
第一五叁条&苍产蝉辫;操作人员应严守作业规范,非经训练、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或变操作方
法。
第一五四条&苍产蝉辫;於毒性气体钢瓶贮存场所附近使用任何电源延长线工作时,不得任意置於
通道上。
第一五五条&苍产蝉辫;非因工作需要,易燃、易爆、有机溶剂、油品、粉状化学物质、空钢瓶等
危险品,不得存放於毒性气体工作场所。
第一五六条&苍产蝉辫;检修毒性气体反应设备或管路时,应充份清除内部残留气体,确认安全
无虞时始得拆卸之。
第一五七条&苍产蝉辫;更换毒性气体钢瓶或实施气瓶柜维修保养时,应配戴供气式面罩或空气呼
吸器,并於工作后确实清洗头、手或可能沾污之衣物。
第一五八条&苍产蝉辫;作业人员应彻底瞭解毒性气体特性、生产製程、事故紧急应变措施,并定
期实施紧急应变演练。
第&苍产蝉辫;十&苍产蝉辫;节&苍产蝉辫;消防安全工作守则
第一五九条&苍产蝉辫;任何物料之堆放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之使用。
第一六0条&苍产蝉辫;各仓库、储物间应切实遵守严禁烟火、禁止閒人进入之规定,并不得使用
明火。
第一六一条&苍产蝉辫;易引起火灾、爆炸危险之场所,应有严禁烟火及禁止閒人进入之标示,工
作场所不得使用明火。
第一六二条&苍产蝉辫;易燃品应以安全之容器贮存,其贮存场所应保持充份通风换气、严禁烟
火,且所有的灯源、电气设备应為防爆型,或隔离贮存。
第一六叁条&苍产蝉辫;安全门、安全梯,应保持畅通,同时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第一六四条&苍产蝉辫;安全门应可直达室外空地,不得上锁,且开门方向应向外。
第一六五条&苍产蝉辫;各工作场所应依其潜在火灾之类型与危险程度配置适当及适量灭火器。
第一六六条&苍产蝉辫;灭火器应定期检查,并报请更换药剂等保养事宜,每位教职员工必须熟练
使用各类消防设备,以便灾害发生时能即时抢救。
第一六七条&苍产蝉辫;灭火器应分别置於取用方便之明显位置,并以红色标示指示存放位置,手
提灭火器不得任意移动之。
第一六八条&苍产蝉辫;易燃垃圾(如废油布、废纸)应丢入有盖的金属桶内。
第一六九条&苍产蝉辫;机械电器设备应确实检查,妥善保养,以免发生过热失火或走火等事故。
第一七0条&苍产蝉辫;应於户外开放空间或具抽气设备之吸烟区吸菸,并将菸蒂熄灭后丢入垃圾
桶内。
第一七一条&苍产蝉辫;遇有火警发生时,视情况许可使用适当消防设备灭火。若火势扩大,应依
紧急应变程序动作,并即请求消防单位支援。
第一七二条&苍产蝉辫;必要时方触动火警警报系统。
第一七叁条&苍产蝉辫;火警疏散、逃生应走最近的安全门及安全梯,不可使用电梯。
第一七四条&苍产蝉辫;浓烟中逃生应以湿毛巾摀住鼻口,儘量贴着地板爬行逃生。
第一七五條 甲(A) 類火災 (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紡織品等所引起的火災)
适用之灭火剂包括水、泡沫灭火器、础叠颁乾粉灭火器、消防砂等。
第一七六條 乙(B) 類火災 (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類與可燃
性氣體如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的火災) 適用之滅火劑包括泡
沫、二氧化碳灭火器、乾粉灭火器、消防砂等,并可使用水雾冷却,但不
可使用水柱。
第一七七條 丙(C) 類火災 (通電的電氣設備所引起的火災) 必須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劑
如二氧化碳、乾粉灭火器灭火,待确认电源已切断时,方可以甲类、乙类
火灾之方式处理。
第一七八條 丁(D) 類火災 (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鎂、鋅、鋯等引起之火災應使用特
定之化学乾粉,绝对禁止用水,以免产生剧烈反应及爆炸之危险。
第十一 節節 電腦安全工作守則
第一七九条&苍产蝉辫;检查主机及週边设备的摆设是否稳当,承载设备是否牢靠堪用。
第一八0条&苍产蝉辫;检查电力供应是否符合规定;插头与插座是否密贴牢固,电源或传输馈线
是否有破损、断(掉)落,设备是否有潮湿等现象,以防漏电、感电事故发
生。
第一八一条&苍产蝉辫;检查终端机的功能,如键盘上的键是否轻触即可使萤幕上有字显示,萤幕
画面是否稳定,有无飘动的现象,亮度及对比是否适当,如萤幕有老化或
影像不良者,应即更换或送修。
第一八二条条&苍产蝉辫;每工作二小时至少须有15分鐘适当的休息。
第一八叁条&苍产蝉辫;调整桌椅及萤幕之高度和角度,使眼睛略高於萤幕上缘,且保持45公分至
72公分的距离,不宜太近或太远,桌、椅、键盘的高度应配合个人工作,
调整至适当之高度。
第一八四条&苍产蝉辫;於可能范围内,调整萤幕的方向,使幕前反光现象减至最低,幕后方向应
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第一八五条&苍产蝉辫;操作中,如发现有异味、冒烟,运转不顺等现象时,应立即关掉电源,并
报请维修部门检修。
第一八六条&苍产蝉辫;经常擦拭终端机萤幕及护目装置(护镜或护目网)上之灰尘及手印,以保持
清洁。
第十二 節節 物料搬運貯存安全工作守則
第一八七条&苍产蝉辫;贮存场所应保持整洁、空气流通。
第一八八条&苍产蝉辫;危害性化学品贮存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一八九条&苍产蝉辫;具反应性的两种化学品不得贮存於同一处所。
第一九0条&苍产蝉辫;物料应适当安全堆放且不可过高,以免搬运困难或倒塌。
第一九一条&苍产蝉辫;物料之堆放应以绳索、护网、挡桩或採其它必要的措施,防止倒塌、坠
落。
第一九二条&苍产蝉辫;堆放时不得超过地面最大安全负荷及最高限度。不得阻碍通道出入口、照
明、电气开关、或妨碍急救、消防设备之取用。
第一九叁条&苍产蝉辫;堆放、贮存化学品的容器(含空瓶)应确实加盖,且不得妨碍机械设备之操
作、不得依靠墙壁或结构支柱堆放及不得在卸货区放置物品。
第一九四条条&苍产蝉辫;搬运危险品时应捆绑牢固。
第一九五条&苍产蝉辫;搬运粗糙物件时应戴上防护手套。
第一九六条&苍产蝉辫;搬运及开箱前,应将突出之铁皮、铁钉等先拔除。
第一九七条&苍产蝉辫;放下重物时应注意脚及手掌的位置,避免被压伤。
第一九八条&苍产蝉辫;搬起或放下物品时应挺直腰部,以腿部使力,以免伤及腰、背。
第一九九条&苍产蝉辫;两人或两人以上搬运物件,行动须一致或听指挥者口令。
第二00条 两人以上合力搬长形重物时,应面朝同一方向,并由经验多者在后方指
挥。
第二0一条&苍产蝉辫;取用堆叠之物件时不得由下部抽取,亦切勿从起吊物件下面经过
第二0二条&苍产蝉辫;搬运强酸、强硷的车辆或工具应有防腐蚀的措施,并穿戴适当之防护装
备。
第二0叁条&苍产蝉辫;四十公斤以上物品,应以人力车辆或工具搬运,五百公斤以上物品应以机
动车辆或机械搬运。
第二0四条&苍产蝉辫;吊起重物或长件物体时,应用导向索控制方向,防止在空中摆动。
第二0五条&苍产蝉辫;以任何材质的绳索捆绑物体进行吊掛、起重时,為防止被尖角割断,重物
坠落伤人,应於尖角处加衬垫保护之。
第二0六条&苍产蝉辫;用吊索吊起圆柱体或表面较光滑之物体时,其吊索至少绕经被吊物两圈以
上,以免滑落。
第二0七条&苍产蝉辫;搬运铁管、木材、梯子等长形物件时,前端应稍微朝上,以免行进时撞及
地面,在转弯时应注意控制转动方向,切勿触及电线或撞击他人。
第二0八条&苍产蝉辫;使用手推车应向前推动,不可拉车后退。手推车下坡时,车应在人的前
方,上坡时车应在人的后方。
第二0九条&苍产蝉辫;物料之堆放及其他注意事项:
&苍产蝉辫;一、不得降低自动洒水器及火灾警报器之功效。
二、积堆物料有崩塌或掉落之虞,禁止閒人进入於该场所。
叁、在电线及电气设备附近搬运物料时,须加倍小心。尤其在搬运物料
时,切勿触及供电线路。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料,应贮存於单独之隔离仓库;四周并须设置明显标
示,并特别注意防火防盗。
五、易燃品贮存地点四週十六公尺见方以内,不但严禁烟火,而且不得从
事發生火花之工作並設置十六公尺內嚴禁煙火之警告标示。
第五章&苍产蝉辫;教育训练
第二一0条&苍产蝉辫;依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第2条规定,下列人员应分别接受从事工作及
预防灾变所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一、劳工安全卫生人员。
二、危险性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叁、特殊作业人员。
四、一般作业人员。
&苍产蝉辫;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人员。
第二一一條 勞工應接受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下列之安全衛生教育訓
练:
一、训练项目
1.劳工安全卫生法规概要。
2.劳工安全卫生概念及现场安全卫生规定。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檢點事项。
4.标準作业程序。
5.緊急事故之處理或避難事项。
6.作业中应注意事项及危害预防方法。
7.消防及急救常识暨演练。
8.其他必要事项。
二、训练时数
1.新雇劳工不得少於叁小时。
2.调换工作者不得少於叁小时。
3.对製造处理或使用危险物、有害物作业等劳工增加下列课程叁小
时。
1.危险物及有害物之通识计画。
2.危险物及有害物之标示内容及意义。
3.危险物及有害物之特性。
4.危险物及有害物对人体健康之危害。
5.危险物及有害物之使用、存放、处理及弃置等安全操作程序。
6.紧急应变程序。
7.物质安全资料表之管理。
第二一二條 下列有害作業之主管應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练:
一、有机溶剂作业。
二、铅作业。
叁、烷基铅作业。
四、缺氧作业。
五、特定化学物质作业。
六、粉尘作业。
七、高压室内作业。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作业。
第二一叁条 下列特殊作业之劳工应接受该作业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一、急救人员训练(担任工作场所急救人员者)。
二、小型锅炉操作。
叁、辐射设备之装置管理及操作。
第六章&苍产蝉辫;急救与抢救
第二一四条&苍产蝉辫;适用场所如发生职业灾害时,相关人员应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抢救措施,
通报相关单位并实施调查分析及作成记录。
第二一五条&苍产蝉辫;各单位应派适当人员接受急救人员训练,以利办理伤患救护事宜
第二一六条&苍产蝉辫;适用场所内担任急救人员者,除医护人员外,应使其受急救人员训练。
第二一七条&苍产蝉辫;一般性急救事项如下:
一、在医护人员抵达前,受过急救训练之员工应立刻对伤患作适当处理,
避免导致严重的后果。
二、急救者的责任在於「救命」、「防止伤势或病情转恶」,保持伤患安静
及舒适,以静候医护人员到来。
叁、担任急救者必须不惊慌失措,给予遭意外伤害或急病者之立即和临时性
的照料,直至专业救护人员到达或能得到医师的诊治时為止。
四、在没有确定受伤之实情前应将伤患平卧,以防止昏厥与休克。
&苍产蝉辫;五、如伤患面色发红,应将头部垫高,如呕吐则将头部转向一边,以防窒
息。
六、需要时可以用棉被、衣物等保持伤患之体温,以防止休克发生。
七、速召救护车或用担架运送伤患至医疗处所或速请医护人员。
八、在场急救者,应协助伤患述说病情原因等,以帮助医护人员治疗及诊
断。
第二一八条&苍产蝉辫;化学药物中毒之急救事项如下:
一、吸入性中毒急救:除非有适当防护装备,且熟悉空气呼吸器及救生绳
使用方法,否则不可冒然进入施行抢救,以免自己跟着中毒。
1.将患者搬运至空气新鲜处。
2.倘呼吸停止,即施行人工呼吸。
3.速请医师到现场或送医院诊治。
4.使患者保持温暖及寧静。
5.不给予任何酒精饮料。
二、误食急救事项如下:
1.若食入非腐蚀性的毒物,先行催吐。
2.若食入腐蚀性的毒物,患者尚能吞嚥,可给予少量饮水。
3.若昏迷、抽蓄者应禁止催吐,并依其心肺功能实施急救。
4.保留中毒物,与病人一起送医。
叁、化学物灼伤:
1.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儘速冲洗是减少伤害的重要步骤。
2.一面脱衣、一面用水冲洗。继续用大量水冲洗。
3.以清洁的覆盖物将灼伤部盖起。
4.倘灼伤面积广泛,则令患者卧下,安置其头、胸部略低於身体其他
部位,如可能宜将两腿抬高。
5.伤者神志清醒和可以吞嚥,则给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饮料。
6.除只有小块皮肤发红的轻度灼伤外,所有灼伤均应请医师诊治。
四、化学物或其他异物掉入眼内之急救:
1.将眼翻开用清水轻轻冲洗(装隐形眼镜者需先行取出)。
2.冲洗至少十五分鐘以后,速将患者送医诊治(勿用硼酸或其他化学药
物或油膏)。
第二一九条&苍产蝉辫;感电伤害急救事项如下:
一、关掉电源,先确认自己无感电之虞。
二、用乾燥的木棒、绳索将患者与触电物拨离。
&苍产蝉辫;二、依患者之意识,进行救生处理。
第二二0条&苍产蝉辫;伤患之紧急搬运事项如次:
一、搬运伤患前,需先检查其头、颈、胸、腹、四肢之伤势,并加以固
定。
二、让伤患儘量保持舒适之姿势。
&苍产蝉辫;叁、若需将患者拖至安全处,应以身体长轴方向直行拖行,不可自侧面横
向施行。
&苍产蝉辫;四、搬运器材必需牢固。
第二二一条&苍产蝉辫;一般火灾抢救事项如下:
一、发现时如属小火,能以灭火设备扑灭者,即以适用之灭火设备灭火,
并设法通知他人协助灭火,另设法通知事故发生系所主管处理。
二、发现时如火势已猛,应立即起动手动火警报警机,通知消防队、紧急
应变中心及事故发生系所主管处理,并通知附近工作人员立即疏散。
叁、紧急应变指挥中心成立后,展开确认是何种原因引起,评估其危害
性,以决定救灾方式。
四、当消防队抵达火灾现场时,本校人员须协助灭火救灾。
&苍产蝉辫;五、不管有无造成人员、设备损害,均应依事故通报流程与调查作业,进
行事故调查。
第二二二条&苍产蝉辫;实验室化学物质引起之火灾抢救事项如下:
一、发现时如属小火应於安全无虞下关闭可能造成更大灾害之物质供给开
关,能以灭火设备扑灭者,即以适当之灭火设备灭火。并设法通知他
人协助灭火,另设法通知事故发生系所主管。
二、发现时如火势已猛,应立即起动手动火警报警机,通知消防队、紧急
应变中心及事故发生系所主管处理,并通知附近工作人员立即疏散。
叁、紧急应变指挥中心成立后,展开确认是何种化学物质引起,评估其危
害性,以决定救灾方式。
四、灭火时,亦应参考着火物之物质安全资料表的反应特性资料,
考虑是否已将不相容物质隔离。
五、当消防队抵达火灾现场时,本校相关人员须协助灭火救灾。
&苍产蝉辫;六、不管有无造成人员、设备损害,均应依事故通报流程与调查作业,进
行事故调查。
第二二叁条&苍产蝉辫;一般爆炸(物理非连锁性爆炸:如压力试验)抢救事项如下:
一、发现者应儘速关闭造成爆炸的源头,如有感电之虞应先关闭电源或通
知电气人员处理。
二、检视爆炸附近有无人员受伤,如有时应速通知爆炸发生系所主管处
理,健康中心协助伤患急救或送医。
叁、不管有无造成人员、设备损害,均应依事故通报流程与调查作业进行
事故调查。
第二二四條 一般爆炸 (物理連鎖性爆炸:如粉塵、鋼瓶引起之火災) 搶救 事項如下:
一、发现者应立即通知爆炸发生地点系所主管处理。
二、紧急应变指挥中心成立后展开确认是何种物质引起爆炸,评估其危
性,决定救灾及控制灾害扩大之方式。
叁、一方面研判是否须要支援,如须外界支援则由系所主管通知支援救
灾。
四、不管有无造成人员、设备损害,均应依事故通报流程与调查作业,进
行事故调查。
第二二五條 有機溶劑或其蒸氣或混存多種氣體引起之爆炸;火災搶救事項 如次:
一、发现者应立即通知爆炸、火灾发生系所主管处理。
二、紧急应变指挥中心成立后,即展开确认是何种物质引起,评估其危害
性,决定救灾及控制灾害扩大之方式。
叁、依决定救灾方式通知消防抢救小组现场灭火、救灾,医护中心将伤患
急救或送医。
四、一方面研判是否须要支援,如须外界支援则由事故系所主管,通知支
援救灾。
五、同时研判是否须要疏散附近住家、民眾,如须要则由联络组通知村里
长广播,请住户疏散,并请警察机关支援疏散民眾。
&苍产蝉辫;六、不管有无造成人员、设备损害,均应依事故通报流程与调查作业,进
行事故调查。
第二二六条&苍产蝉辫;一般酸硷、腐蚀性化学物质洩漏抢救事项如下:
一、发现者发现小洩漏,应速利用现场防护设备将洩漏源关闭。如係大洩
漏应於安全无虞下,利用现场防护设备将洩漏源关闭,并速通知系所
主管处理。
二、紧急应变中心成立后,即展开确认是何种物质引起,评估其危害性决
定救灾及控制灾害扩大之方式。
叁、依决定救灾方式通知消防抢救小组现场救灾工作,医护中心将伤患进
行急救或送医。
四、一方面研判是否须要支援,如须外界支援则由事故系所主管通知支援
救灾。
五、同时研判是否须要疏散附近住家、民眾,如须要则由联络组通知村里
长广播,请住户疏散,并请警察机关支援疏散民眾。
六、洩漏之化学物质及除污物料(沾有化学物质者),应统一收集处理。
七、 不管有无造成人员、设备损害,均应依事故通报流程与调查作业进行
事故调查。
第二二七条&苍产蝉辫;有毒、有害气体洩漏或其洩漏引起之火灾抢救事项如下:
一、发现者(自动洩漏侦测警报器)发现小洩漏应於安全无虞下速利用现场
防护设备将洩漏源关闭;如是大洩漏应於安全无虞下速利用现场防护
设备将洩漏源关闭,并速通知附近作业人员离开现场到上风处及气体
洩漏發生地點系所主管处理。如是洩漏引起火災應通知氣體洩漏發生
系所主管处理。
二、系所主管成立紧急应变中心后即展开确认是何种气体外洩,并评估其
危害性,以決定救灾及控制灾害扩大之方式。
叁、依决定救灾方式通知消防抢救小组现场救灾、灭火,医护中心将伤患
急救或送医。
四、一方面研判是否须要支援,如须外界支援则由事故系所主管通知支援
救灾。
五、同时研判是否需要疏散附近住家、民眾,如需要则由联络组通知村里
长广播,请住户疏散,并请警察机关支援疏散民眾。
六、总务处安全卫生环保组应於一小时内向当地环保机关报备气体外洩情
形。
七、气体洩漏吸收液或灭火喷洒之消防水应收集处理,以免造成二次污
染。
八、 不管有无造成人员、设备损害,均应依事故通报流程与调查作业,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二八条&苍产蝉辫;预防火灾、爆炸的发生,除了在实验操作中,遵循标準作业程序,避免人
為的疏失及错误,正确的储存化学药品及实施定期检查,并报请维修。
第二二九条&苍产蝉辫;避免让自己身陷火窟。
第二叁0条&苍产蝉辫;进入火场救援时,应考虑物质的燃烧或热分解之危害性。
第二叁一条&苍产蝉辫;可能具爆炸或具毒性之物质,应有足够之防护设备方可进行救援或灭火。
第二叁二条&苍产蝉辫;衣服着火时,避免奔跑,应立即卧倒并滚压火焰,或是以湿布、厚重衣服
或防火毯盖熄。
第二叁叁条 疏散时应随手将门关上,以防止火烟的扩散。若门板很热,不可以手為
之。进入楼梯时也应随手带上安全门,以阻止火灾之蔓延。
第二叁四条&苍产蝉辫;疏散过程,若经过浓雾区,应在地面匍匐前进,并以湿毛巾掩住鼻子,实
行短呼吸。
第二叁五条&苍产蝉辫;疏散时,应依逃生路线选择最近的安全门疏散,千万不可使用电梯,也不
可停留在逃生路线的中途或再回到火场。
第二叁六条&苍产蝉辫;灭火器使用过后,应报请更换或灌充。
第七章&苍产蝉辫;防护设备维护与使用
第二叁七条&苍产蝉辫;各级主管应督促所属教职员工对於提供之防护设备(防护具或器具)应依下列
规定事项办理:
一、应使教职员工接受相关训练课程,以了解防护具之使用及护方法。
二、应指定专人保管公用防护具。
叁、保持清洁,并予必要之消毒。
四、经常检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时并妥予保存。
五、数量不足或有损坏,立即报告,予以补充。
六、防护器具应置於固定位置并标示清楚,不得任意移动。
&苍产蝉辫;七、员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时应个别使用专用防护具。
第二叁八条&苍产蝉辫;接触对眼睛有伤害的气体、液体、粉尘或强光应戴安全眼镜或眼罩。
第二叁九条&苍产蝉辫;从事作业应依工作性质穿着适当的实验衣或工作服,接触有腐性的化学品
应穿防护围裙。
第二四0条&苍产蝉辫;与高低温、有害气体、蒸气、有害光线、有毒物质、辐射设备或物质、或
有害病源体接触时,应选用合格且适当之防护面罩、防尘口罩、防毒面
罩、防护眼镜、防护衣等防护具。
第二四一条&苍产蝉辫;粉尘、缺氧、有毒气体污染的场所,应配戴适当的防尘口罩、防毒面罩或
供气式呼吸防护具。
第二四二条&苍产蝉辫;进入自然通风不足的场所前,应做好防护措施或必要时向主管报备,始得
进入工作。
第二四叁条&苍产蝉辫;处置腐蚀性之化学原料或足部有受戳伤、穿刺之虞的作业,应穿着安全
鞋,有感电危险之虞者,其安全鞋应能有效绝缘。
第二四四条&苍产蝉辫;搬运有腐蚀物或有毒物品时,应适当使用防护手套、围裙、安全帽、安全
眼镜、口罩、面罩等。
第二四五条&苍产蝉辫;八十五分贝以上的作业场所,应戴耳塞、耳罩。
第二四六条&苍产蝉辫;从事高架作业或工作场所有人员受撞击、跌倒或受坠落物体击伤之虞者,
均应确实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
第二四七条&苍产蝉辫;高架(离地面两公尺以上者)及槽坑作业应繫安全带。
第二四八条&苍产蝉辫;选用之防护具应為国家检验合格之产物,对於工作的干扰越小越好,且不
致造成使用者之不适感。
第八章&苍产蝉辫;事故通报与报告
第二四九条&苍产蝉辫;紧急应变人员任务如下:
一、保健小组医护人员:负责事故现场伤患救助与救护指挥工作。
二、消防编组:抢救与协助事故现场之人员逃生与疏散。
叁、事故单位:事故主管单位负责指挥或协助紧急应变中心进行事故抢
救,其他人员分工担任抢救与伤患救护工作。
四、安全卫生管理单位:负责联络、协助事故抢救、伤患救护及防护具、
救生器具调派供应,并辅导使用。
&苍产蝉辫;五、其他支援救護人員:適時提供適當支援。
第二五0条&苍产蝉辫;适用场所应於明显处张贴紧急事故通报联络电话;发生任何灾害事故时,现
场专责人员应立即向校方紧急应变中心报告,以进行紧急应变处理。如係
火灾需同时拨119火警电话通报消防人员。
第二五一条&苍产蝉辫;紧急应变中心应利用广播系统,立刻广播,通告人员立即撤雄,并通知紧
急应变相关人员执行处理。
第二五二条&苍产蝉辫;事故时之紧急应变处理程序如下:
一、事故的发现与确认,立即通知紧急应变小组及总务处安全卫生环保
组。
二、成立紧急应变指挥中心并开始运作。
叁、实施紧急应变措施。(鑑定危害、封锁现场、进行疏散、抢救等)。
四、事故之广播。
五、消防、急救、抢救及避难之佈署。
六、成立救护站。
七、善后处理调查灾害原因及检讨。
八、接寫事故報告並建檔,影本送總務處安全衛生環保组。
第二五叁条&苍产蝉辫;事故之报告与广播应力求简短、清楚、内容如下:
一、发生何事故。
二、发生的地点。
叁、发生的时间。
四、罹灾情形。
五、现况如何。
第二五四条&苍产蝉辫;事故发生时应向总务处安全卫生环保组提报,事故报告撰写内容应包括:
一、背景资料:灾害发生的人、事、时、地、物。
二、叙述灾害经过:
1.事故发生的程序。
2.人员伤害、财物损失的程度分析。
3.事故的型态。
4.危害的情况。
叁、原因分析:
1.主要原因:人或环境因素、管理措施等。
2.直接原因:危害的能量、有害的物质等。
3.间接原因:不安全的行為、不安全的状况等。
四、改善建议:近程及长程应採取的补救预防措施。
第二五五条&苍产蝉辫;下列职业灾害事故,应於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检查机构:
一、發生死亡災害时。
二、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叁人以上者。
叁、氯、氨、光气、氟化氢、硫化氢、二氧化硫等化学物质洩
漏,发生一人以上罹灾劳工需住院治疗者。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灾害。
第二五六条&苍产蝉辫;如遇前述重大事故发生时,除必要之急救、抢救外,任何人非经
司法机关或检查机构许可,不得移动或破坏现场。
第九章&苍产蝉辫;其他有关安全卫生事项
第二五七條 員工對於體格檢查(下列各款規定)、定期健康檢查及特殊項目
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及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项。
一、既往病例即作业经歷之调查。
二、自觉症状及身体各系统之物理检查。
叁、身高、体重、视力、色盲及听力检查。
四、胸部 X光攝影檢查。
五、血压测定与尿中糖及尿蛋白之检查。
六、血色素及白血球之检查。
七、血清丙胺酸转胺酉每、肌酸肝、胆固醇及叁酸甘油酯之检查。
八、其他必要之检查。
前八项体格检查结果应用法定表格并最少保存十年。
第二五八条&苍产蝉辫;本校适用场所内之工作人员(适用安全卫生法之人员)应定期就下列各款
规定实施前条规定各款项目之一般健康检查。
一、年满四十五岁以上之教职员工(适用安全卫生法之人员)每二年定期
检查一次。
二、年满叁十岁未满四十五岁之教职员工(适用安全卫生法之人员)每叁
年定期检查一次。
叁、未满叁十岁之教职员工(适用安全卫生法之人员)每五年定期检查一
次。
健康检查结果应用法定表格记录,由保健小组管理,最少保存十年。
第二五九条&苍产蝉辫;本校适用场所内之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规定时,得依劳工安全卫生
法第叁十五条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叁千元以下罚鍰。
一、违反本工作守则。
二、不接受健康检查。
&苍产蝉辫;二、不接受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者。
第十章&苍产蝉辫;附则
第二六0条&苍产蝉辫;本守则经由本校安全卫生、环保暨消防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并
报经检查机构备查后,并公告实施,变更时亦同。
第二六一条&苍产蝉辫;本守则未规定事项,依相关规定办理。